第2條
該人在有關的課稅期或財政年度內開始或結束的任何12個月的期間內,在另一締約方停留一段或多於一段期間,而該段或該等期間達或累計超過183天;在此情況下,該收入中只有自在該另一締約方從事的活動取得的收入可在該另一方徵稅。
稅務(關於收入及資本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及規避繳稅)(塞爾維亞共和國)令 第2條
該人在有關的課稅期或財政年度內開始或結束的任何12個月的期間內,在另一締約方停留一段或多於一段期間,而該段或該等期間達或累計超過183天;在此情況下,該收入中只有自在該另一締約方從事的活動取得的收入可在該另一方徵稅。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