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收款人在有關的課稅期或財政年度內開始或結束的任何12個月的期間內,在該另一方的逗留期間(如多於一段期間則須累計)不超過183天,及
稅務(關於收入及資本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及規避繳稅)(塞爾維亞共和國)令 第1條
收款人在有關的課稅期或財政年度內開始或結束的任何12個月的期間內,在該另一方的逗留期間(如多於一段期間則須累計)不超過183天,及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