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14條
締約一方的居民以其作為屬另一締約方的居民的公司的董事會或任何其他類似機構的成員身分所取得的董事酬金及其他同類付款,可在該另一方徵稅。
稅務(關於收入及資本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及規避繳稅)(塞爾維亞共和國)令 第0-14條
締約一方的居民以其作為屬另一締約方的居民的公司的董事會或任何其他類似機構的成員身分所取得的董事酬金及其他同類付款,可在該另一方徵稅。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