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如演藝人員或運動員到訪某締約方之行,完全或主要是以締約一方或雙方的公帑、或其政治分部或地方當局的公帑贊助的,或是在締約雙方已核准的文化或體育交流活動的範疇內進行活動,則第1款和第2款的規定並不適用於該演藝人員或運動員在首述締約方進行活動而取得的收入。在此情況下,有關收入只可在該演藝人員或運動員屬其居民的締約方徵稅。
稅務(關於收入及資本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及規避繳稅)(塞爾維亞共和國)令 第3條
如演藝人員或運動員到訪某締約方之行,完全或主要是以締約一方或雙方的公帑、或其政治分部或地方當局的公帑贊助的,或是在締約雙方已核准的文化或體育交流活動的範疇內進行活動,則第1款和第2款的規定並不適用於該演藝人員或運動員在首述締約方進行活動而取得的收入。在此情況下,有關收入只可在該演藝人員或運動員屬其居民的締約方徵稅。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