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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於收入及資本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及規避繳稅)(塞爾維亞共和國)令 第0-17條

稅務(關於收入及資本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及規避繳稅)(塞爾維亞共和國)令 第0-17條

第0-17條

凡某學生或業務學徒是、或在緊接前往締約一方之前曾是另一締約方的居民,而該學生或業務學徒逗留在首述一方,純粹是為了接受教育或培訓,則該學生或業務學徒為了維持其生活、教育或培訓的目的而收取的款項,如是在該一方以外的來源產生,則不得在該一方徵稅。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1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塞爾維亞共和國政府關於對收入及資本稅項消除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及規避繳稅的協定》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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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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