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凡就某權利或財產支付的收入(來自第六條第2款所界定的不動產的收入除外)的收款人是締約一方的居民,並在另一締約方內透過位於該另一方的常設機構經營業務,或在該另一方內自位於該另一方的固定基地從事獨立個人勞務,且該權利或財產是與該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有實際關連的,則第1款的規定不適用於該收入。在此情況下,第七條或第十四條(視屬何情況而定)的規定適用。
稅務(關於收入及資本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及規避繳稅)(塞爾維亞共和國)令 第2條
凡就某權利或財產支付的收入(來自第六條第2款所界定的不動產的收入除外)的收款人是締約一方的居民,並在另一締約方內透過位於該另一方的常設機構經營業務,或在該另一方內自位於該另一方的固定基地從事獨立個人勞務,且該權利或財產是與該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有實際關連的,則第1款的規定不適用於該收入。在此情況下,第七條或第十四條(視屬何情況而定)的規定適用。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