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關於收入及資本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及規避繳稅)(塞爾維亞共和國)令 第0-18條
第0-18條
在不抵觸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中關乎容許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司法管轄區繳付的稅項用作抵免香港特別行政區稅項的規定(該等規定不得影響本條的一般性原則)的情況下,如已根據塞爾維亞的法律和按照本協定的規定(但上述規定僅是因為有關收入也屬塞爾維亞居民取得的收入而容許塞爾維亞徵稅的範圍內除外),就屬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的人自塞爾維亞的來源取得的收入繳付塞爾維亞稅項,則不論是直接繳付或以扣除的方式繳付,所繳付的塞爾維亞稅項須容許用作抵免就該收入而須繳付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稅項,但如此獲容許抵免的款額,不得超過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稅務法律就該收入計算所得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稅項的款額。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1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塞爾維亞共和國政府關於對收入及資本稅項消除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及規避繳稅的協定》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