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為了在某一締約方容許作抵免或扣除,在另一締約方所繳付的稅項,須當作包括本須在該另一締約方繳付但按照該一方的稅務優惠的法律規定而獲扣減或豁免的稅項。
稅務(關於收入及資本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及規避繳稅)(塞爾維亞共和國)令 第3條
為了在某一締約方容許作抵免或扣除,在另一締約方所繳付的稅項,須當作包括本須在該另一締約方繳付但按照該一方的稅務優惠的法律規定而獲扣減或豁免的稅項。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