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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於收入及資本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及規避繳稅)(塞爾維亞共和國)令 第2條

稅務(關於收入及資本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及規避繳稅)(塞爾維亞共和國)令 第2條

第2條

締約一方根據第1款收到的任何資料須保密處理,其方式須與處理根據該一方的內部法律而取得的資料相同,該資料只可向與第1款所述的稅項的評估或徵收、強制執行或檢控有關,或與關乎該等稅項的上訴的裁決有關,或與監察上述事宜有關的人員或當局(包括法院及行政部門)披露。該等人員或當局只可為該等目的使用該資料。他們可在公開的法庭程序中或在司法裁定中披露該資料。儘管有前述的規定,締約一方所取得的資料可用於其他目的(當雙方的法律均容許該資料使用於該其他目的及提供資料的一方的主管當局授權該運用)。上述資料不得為任何目的向任何第三司法管轄區披露。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1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塞爾維亞共和國政府關於對收入及資本稅項消除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及規避繳稅的協定》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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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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