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如締約一方按照本條請求提供資料,則即使另一締約方未必為其本身的稅務目的而需要該等資料,該另一方仍須以其收集資料措施取得所請求的資料。前句所載的義務須受第3款的限制所規限,但在任何情況下,該等限制不得解釋為容許締約一方純粹因資料根據該一方的內部法律屬與稅務事宜無關而拒絕提供該等資料。
稅務(關於收入及資本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及規避繳稅)(塞爾維亞共和國)令 第4條
如締約一方按照本條請求提供資料,則即使另一締約方未必為其本身的稅務目的而需要該等資料,該另一方仍須以其收集資料措施取得所請求的資料。前句所載的義務須受第3款的限制所規限,但在任何情況下,該等限制不得解釋為容許締約一方純粹因資料根據該一方的內部法律屬與稅務事宜無關而拒絕提供該等資料。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