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2條
就對所得收入徵收的稅項及對所擁有的資本徵收的稅項而言,就始於本協定生效的公曆年的翌年1月1日或之後的每一個財政年度具有效力。
稅務(關於收入及資本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及規避繳稅)(塞爾維亞共和國)令 第0-22條
就對所得收入徵收的稅項及對所擁有的資本徵收的稅項而言,就始於本協定生效的公曆年的翌年1月1日或之後的每一個財政年度具有效力。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