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條
外匯基金是指根據《外匯基金條例》(香港法例第66章)所設立的基金,其主要職能是直接或間接影響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港幣匯價,以及保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貨幣和金融體系的穩定健全;
稅務(關於收入及資本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及規避繳稅)(塞爾維亞共和國)令 第0-4條
外匯基金是指根據《外匯基金條例》(香港法例第66章)所設立的基金,其主要職能是直接或間接影響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港幣匯價,以及保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貨幣和金融體系的穩定健全;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