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布何人為未獲授權進境者
第2條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現宣布下述的人為未獲授權進境者 —— (a) 目前或先前居於阿富汗、孟加拉國、印度、尼泊爾、尼日利亞、巴基斯坦、索馬里、斯里蘭卡或越南的人; (aa) 未持有中國內地(內地)有關當局所發、准予按照內地法律離開內地的證件而離開或尋求離開內地的人; (b) 目前或先前居於澳門的人; (c) 在過境或是在任何其他情況下目前身在或曾到過澳門的人。 (2) 下述的人為第(1)款的宣布所不包括者 —— (a) 符合以下規定的人 —— (i) 持有有效旅行證件,並且根據本條例第61(2)條獲豁免遵守本條例第61(1)條的規定;或 (ii) 持有有效旅行證件,並且獲得由入境事務處處長發出或代其發出的簽證,而該簽證尚未期滿;及 (b) 獲入境事務主任或入境事務助理員給予准許入境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