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現宣布下述的人為未獲授權進境者 —— (a) 目前或先前居於阿富汗、孟加拉國、印度、尼泊爾、尼日利亞、巴基斯坦、索馬里、斯里蘭卡或越南的人; (aa) 未持有中國內地(內地)有關當局所發、准予按照內地法律離開內地的證件而離開或尋求離開內地的人; (b) 目前或先前居於澳門的人; (c) 在過境或是在任何其他情況下目前身在或曾到過澳門的人。
入境(未獲授權進境者)令 第1條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現宣布下述的人為未獲授權進境者 —— (a) 目前或先前居於阿富汗、孟加拉國、印度、尼泊爾、尼日利亞、巴基斯坦、索馬里、斯里蘭卡或越南的人; (aa) 未持有中國內地(內地)有關當局所發、准予按照內地法律離開內地的證件而離開或尋求離開內地的人; (b) 目前或先前居於澳門的人; (c) 在過境或是在任何其他情況下目前身在或曾到過澳門的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