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下述的人為第(1)款的宣布所不包括者 —— (a) 符合以下規定的人 —— (i) 持有有效旅行證件,並且根據本條例第61(2)條獲豁免遵守本條例第61(1)條的規定;或 (ii) 持有有效旅行證件,並且獲得由入境事務處處長發出或代其發出的簽證,而該簽證尚未期滿;及 (b) 獲入境事務主任或入境事務助理員給予准許入境的人。
入境(未獲授權進境者)令 第2條
下述的人為第(1)款的宣布所不包括者 —— (a) 符合以下規定的人 —— (i) 持有有效旅行證件,並且根據本條例第61(2)條獲豁免遵守本條例第61(1)條的規定;或 (ii) 持有有效旅行證件,並且獲得由入境事務處處長發出或代其發出的簽證,而該簽證尚未期滿;及 (b) 獲入境事務主任或入境事務助理員給予准許入境的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