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在建議調整根據第5F條獲局長批准或根據第5G條呈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前,主管當局如決定不落實該建議調整,則須在憲報刊登該決定的公告。
收回土地條例 第1條
在建議調整根據第5F條獲局長批准或根據第5G條呈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前,主管當局如決定不落實該建議調整,則須在憲報刊登該決定的公告。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