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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土地條例 第1條

收回土地條例 第1條

第1條

在建議調整根據第5F條獲局長批准或根據第5G條呈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前,主管當局如決定不落實該建議調整,則須在憲報刊登該決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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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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