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任何人因任何土地根據本條例被收回而申索補償,而該人又從未接獲根據第6(1)(a)條以書面作出的補償要約,亦不曾接獲根據第6(1)(b)條送達的通知書,則該人可向主管當局呈交書面申索,說明其就該土地擁有的產業權或權益性質,以及他尋求追討的款額。
收回土地條例 第1條
任何人因任何土地根據本條例被收回而申索補償,而該人又從未接獲根據第6(1)(a)條以書面作出的補償要約,亦不曾接獲根據第6(1)(b)條送達的通知書,則該人可向主管當局呈交書面申索,說明其就該土地擁有的產業權或權益性質,以及他尋求追討的款額。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