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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土地條例 第3條

收回土地條例 第3條

第3條

土地審裁處如信納該等證據,則 —— (a) 在第一種情況下,補償若以租值為計算基準,須以有關建築物或處所如非被佔用作妓院、博彩場館或任何非法用途而可得的租金,作為補償的基準;及 (b) 在第二種情況下,須以有關的滋擾減除後或有關建築物或處所獲合理的良好維修後,該建築物或處所的估值額作為補償,但須扣除用於減除有關滋擾或進行該等維修的估計開支;及 (c) 在第三種情況下,須以土地的價值及其上建築物的材料價值作為補償。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5部 — 補償的申索及評估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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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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