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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土地條例 第4條

收回土地條例 第4條

第4條

如在指定的地點及時間內,無人認領該筆補償金,則上述的指定人員須安排將該筆款項付入庫務署。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7部 — 補償及利息的支付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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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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