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收回土地條例 第5條

收回土地條例 第5條

第5條

如此付入庫務署的款項或其任何部分,在第(2)款所提述的時間屆滿時起計5年內,可由有權領取該款項的人認領,在他證實其有權認領後,則須付予該人。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7部 — 補償及利息的支付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