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在上述5年期限屆滿後,如該款項或其任何部分仍未支付予任何人,則須轉撥入政府一般收入。
收回土地條例 第6條
在上述5年期限屆滿後,如該款項或其任何部分仍未支付予任何人,則須轉撥入政府一般收入。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