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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土地條例 第4條

收回土地條例 第4條

第4條

凡行政長官決定不根據第(3)款作出命令收回土地,任何人因該決定而感到受屈,可向土地審裁處提出申請,要求覆核該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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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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