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如有根據本條作出的命令,命令收回相關土地,主管當局須在憲報刊登收回相關土地的公告(相關公告)。
收回土地條例 第6條
如有根據本條作出的命令,命令收回相關土地,主管當局須在憲報刊登收回相關土地的公告(相關公告)。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