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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土地條例 第7條

收回土地條例 第7條

第7條

為施行本條例,相關公告須視為根據第4(1)條刊登的公告,而第4(2)、(3)、(3A)及(4)條據此就相關公告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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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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