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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販規例 第2條

小販規例 第2條

第2條

此類牌照須 —— (a) 在正面述明此乃固定攤位小販牌照; (b) 載明攤位的識別號碼或大約位置; (c) 載明持牌人的姓名及地址; (d) 載明持牌人所擬售賣的商品的性質或所擬提供的服務的性質; (e) 載明有關攤位的位置的詳情(如持牌人已獲編配固定攤位); (f) 貼有隨申請書附上的其中一張照片;及 (g) 述明此牌照是以持牌人遵從本規例為條件而發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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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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