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署長如批准任何流動小販牌照的申請,須在符合第(2)款的規定下,向申請人發給具署長認為適當的格式的流動小販牌照,授權該申請人在小販認可區或在該牌照內所指明的地方販賣(但在固定攤位販賣除外)。
小販規例 第1條
署長如批准任何流動小販牌照的申請,須在符合第(2)款的規定下,向申請人發給具署長認為適當的格式的流動小販牌照,授權該申請人在小販認可區或在該牌照內所指明的地方販賣(但在固定攤位販賣除外)。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