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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販規例 第3條

小販規例 第3條

第3條

獲發給小販證的持牌人在販賣時須佩帶該證,而該證須附在其外衣的顯眼位置,使該證上所載的資料清晰可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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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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