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持牌人如離開或擬離開香港超過8天,或因患病而喪失工作能力超過8天,可在事先獲得署長的書面准許,以及在繳付訂明的費用後,委任任何有資格持有小販牌照的人,在其本人離港或喪失工作能力期間作其替手。
小販規例 第1條
持牌人如離開或擬離開香港超過8天,或因患病而喪失工作能力超過8天,可在事先獲得署長的書面准許,以及在繳付訂明的費用後,委任任何有資格持有小販牌照的人,在其本人離港或喪失工作能力期間作其替手。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