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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販規例 第2條

小販規例 第2條

第2條

署長如根據第(1)款給予准許,須向該名替手發給具署長認為適當的格式並載有署長認為適當的詳情的許可證,以及發給載有該許可證有效期的屆滿日期的小販證,而本規例的所有條文,只要是適用的以及經任何必要的修改後,均適用於該許可證,猶如該許可證是牌照一樣,或適用於該小販證,猶如該小販證是向持牌人發出的小販證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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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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