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持有固定攤位小販牌照的持牌人,可為經營其業務而僱用其認為所需數目的助手,但該等助手不得在該持牌人離開其攤位期間從事販賣(但如該持牌人因合理因由而離開,則屬例外)。
小販規例 第1條
持有固定攤位小販牌照的持牌人,可為經營其業務而僱用其認為所需數目的助手,但該等助手不得在該持牌人離開其攤位期間從事販賣(但如該持牌人因合理因由而離開,則屬例外)。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