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A條
在不抵觸第(1)款的規定下,任何小販不得僱用姓名未經署長批註在其牌照上的人從事販賣,亦不得讓該等人士協助販賣。
小販規例 第1A條
在不抵觸第(1)款的規定下,任何小販不得僱用姓名未經署長批註在其牌照上的人從事販賣,亦不得讓該等人士協助販賣。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