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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販規例 第4條

小販規例 第4條

第4條

僱用助手的持牌人因該助手所作出或遺漏作出的作為亦須承擔法律責任(倘若該項作為由持牌人本人作出或遺漏作出即構成本規例所訂的罪行);而該持牌人可因該罪行而被檢控與處置,猶如其本人犯了該罪行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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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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