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除非獲得署長的書面同意,否則小販不得將攤檔分租、轉讓或借予他人,亦不得將其牌照或攤位證(如有的話)轉讓他人。
小販規例 第1條
除非獲得署長的書面同意,否則小販不得將攤檔分租、轉讓或借予他人,亦不得將其牌照或攤位證(如有的話)轉讓他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