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任何人不得使用或為意圖使用而管有曾在其上作擦除或曾被更改或污損的牌照、小販證或攤位證,除非 —— (a) 該項更改是獲授權而作出的;或 (b) 該牌照、小販證或攤位證是因意外而污損或損壞的。
小販規例 第2條
任何人不得使用或為意圖使用而管有曾在其上作擦除或曾被更改或污損的牌照、小販證或攤位證,除非 —— (a) 該項更改是獲授權而作出的;或 (b) 該牌照、小販證或攤位證是因意外而污損或損壞的。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