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小販規例 第1條

小販規例 第1條

第1條

如牌照並非因持牌人死亡而被終止生效,該牌照的持有人須在不遲於該牌照被終止生效後的30天,將該牌照及其小販證交還署長或食物環境衞生署人員。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2部 — 小販牌照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