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如牌照因持牌人死亡而被終止生效,其遺產代理人須在不遲於持牌人死亡後的30天,將該牌照及持牌人的小販證交還署長。
小販規例 第2條
如牌照因持牌人死亡而被終止生效,其遺產代理人須在不遲於持牌人死亡後的30天,將該牌照及持牌人的小販證交還署長。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