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如持牌人在其牌照的有效期屆滿前向署長申請續期,署長可將該牌照(並非臨時牌照或替手許可證)續期12個月。
小販規例 第1條
如持牌人在其牌照的有效期屆滿前向署長申請續期,署長可將該牌照(並非臨時牌照或替手許可證)續期12個月。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