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任何小販認可區如已被署長根據第4(1)條宣布為只限某類別的持牌人使用的小販認可區,而持牌人並非屬該類別,則持牌人不得在該小販認可區販賣。
小販規例 第2條
任何小販認可區如已被署長根據第4(1)條宣布為只限某類別的持牌人使用的小販認可區,而持牌人並非屬該類別,則持牌人不得在該小販認可區販賣。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