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署長可不時安排在任何地方或街道或在任何小販認可區撥出固定攤位,供固定攤位小販牌照持有人使用。
小販規例 第1條
署長可不時安排在任何地方或街道或在任何小販認可區撥出固定攤位,供固定攤位小販牌照持有人使用。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