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持有固定攤位小販牌照的持牌人,不得在其牌照所指的地方以外販賣。
小販規例 第2條
持有固定攤位小販牌照的持牌人,不得在其牌照所指的地方以外販賣。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