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持有固定攤位小販牌照並佔用根據第33條獲編配的固定攤位的持牌人,須時刻保持該攤位及其緊貼範圍在清潔及安全狀況,並確保該攤位及該範圍沒有垃圾(包括由他人棄置的垃圾)。
小販規例 第2條
持有固定攤位小販牌照並佔用根據第33條獲編配的固定攤位的持牌人,須時刻保持該攤位及其緊貼範圍在清潔及安全狀況,並確保該攤位及該範圍沒有垃圾(包括由他人棄置的垃圾)。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