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如持有固定攤位小販牌照的持牌人當其時根據第33條獲編配一個固定攤位,而署長並無在該攤位上設置攤檔,則他可自費設置一個按照署長事先批准的規格設計和建造的攤檔(靠牆攤檔除外),並可在該攤檔販賣。
小販規例 第1條
如持有固定攤位小販牌照的持牌人當其時根據第33條獲編配一個固定攤位,而署長並無在該攤位上設置攤檔,則他可自費設置一個按照署長事先批准的規格設計和建造的攤檔(靠牆攤檔除外),並可在該攤檔販賣。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