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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販規例 第2條

小販規例 第2條

第2條

在固定攤位設置攤檔的持牌人一旦不再有權使用該攤位,就須將該攤檔移離該攤位。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4部 — 小販攤檔及小販設備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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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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