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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販規例 第1條

小販規例 第1條

第1條

凡持牌人持有授權他經營飲品或熟食的固定攤位小販牌照,而他當其時根據第33(1)條獲編配一個固定攤位,署長可在其牌照上批註准許他在該攤位的緊接地方獲署長批准的範圍,按照本條放置該項批註所指明數目的枱桌、凳和椅。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4部 — 小販攤檔及小販設備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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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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