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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販規例 第2條

小販規例 第2條

第2條

署長在根據第(1)款給予該等持牌人准許時,須於牌照上附上 —— (a) 示明固定攤位及小販獲准許放置枱桌和凳的範圍的比例圖則一份;及 (b) 攤位及其緊接地方的照片一張。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4部 — 小販攤檔及小販設備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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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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