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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販規例 第3條

小販規例 第3條

第3條

此類持牌人須確保 —— (a) 每張獲准許放置的枱桌 —— (i) 表面面積不超過0.4平方米; (ii) 均可摺叠;及 (iii) 存放在准許範圍內;及 (b) 每張獲准許放置的凳或椅 —— (i) 均可摺叠;及 (ii) 存放在准許範圍內。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4部 — 小販攤檔及小販設備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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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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