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持牌人須時刻確保其所使用與其業務有關的設備保持在安全、清潔及衞生狀況。
小販規例 第1條
持牌人須時刻確保其所使用與其業務有關的設備保持在安全、清潔及衞生狀況。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