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在不損害第(1)款的原則下,持牌人須按署長或署長為此而授權的人員所作的指示,經常將其攤檔清潔或髹上油漆。
小販規例 第2條
在不損害第(1)款的原則下,持牌人須按署長或署長為此而授權的人員所作的指示,經常將其攤檔清潔或髹上油漆。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