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不論是流動攤位的持牌人或是在固定攤位經營的持牌人,均須設置所需數目並符合第(2)款規定的垃圾桶或盛器,以裝載因經營其業務而引致的垃圾。
小販規例 第1條
不論是流動攤位的持牌人或是在固定攤位經營的持牌人,均須設置所需數目並符合第(2)款規定的垃圾桶或盛器,以裝載因經營其業務而引致的垃圾。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