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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販規例 第3條

小販規例 第3條

第3條

凡須根據本條設置垃圾桶或盛器的持牌人,均須確保該等垃圾桶或盛器時刻保持在良好的維修狀況。署長、任何獲署長授權的食物環境衞生署人員或任何警務人員,如認為該等垃圾桶或盛器並非處於良好的維修狀況,可要求持牌人更換該等垃圾桶或盛器,而該持牌人須在接獲通知後24小時內遵從該項要求。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4部 — 小販攤檔及小販設備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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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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